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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 作者:pro666b82 | 发布时间: 2017-03-20 | 142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3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引起了行业的广泛关注。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启动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2016年、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公布了两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增量配电网的运行、模式和试点也逐步完善。《实施办法》明确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的定义;提出了配电区域划分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及政策导向;规定了项目业主申请配电区域划分时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划分配电区域的依据、办理流程和办理期限;并对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所有存量配电网资产的处置方式提出了指导意见。可以说,《实施办法》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备、分工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的配电区域划分办法,为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提供了政策支撑和制度遵循,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落地创造了条件。

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具体而言,配电区域首先强调地理的概念,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尽量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和交叉供电,主要目的是确保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落到实处,也是与《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中强调“区域”的概念保持一致。政策导向方面,增量配电业务须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实施办法》同时提出,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一是为了落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避免借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名义上马煤电项目;二是防止部分地方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营造成本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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